个人信息处理方针
(株)一信高压釜(以下简称“公司”)根据《个人信息保护法》第30条,为保护信息主体的个人信息并迅速、顺利地处理相关投诉,制定并公开如下个人信息处理方针。
第1条 (个人信息处理项目、目的及保存期限)
公司出于以下目的处理个人信息。所处理的个人信息不会用于以下目的以外的其他用途;如利用目的发生变更,将根据《个人信息保护法》第18条采取取得独立同意等必要措施。此外,公司将在法律规定的个人信息保存/使用期限内,或从信息主体处收集个人信息时获得同意的期限内,处理并保存个人信息。
| 处理项目 | 处理目的 | 保存期限 |
|---|---|---|
| 公司名称及部门名称、姓名、联系方式、电子邮箱 | 为接收的咨询事项提供客户支持及咨询服务 | 5年 |
| 处理项目 | 公司名称及部门名称、姓名、联系方式、电子邮箱 |
|---|---|
| 处理目的 | 为接收的咨询事项提供客户支持及咨询服务 |
| 保存期限 | 5年 |
第2条 (信息主体及法定代理人的权利、义务及行使方法)
- 信息主体可以随时向公司行使查阅、更正、删除、停止处理个人信息等权利。
- 根据第1项行使权利时,信息主体可根据《个人信息保护法实施令》第41条第1项,通过书面、电子邮件、传真(FAX)等方式联系公司,公司将对此不延迟地采取行动。
- 行使第1项权利时,可通过信息主体的法定代理人或受托人等代理人进行。此时,须提交符合“个人信息处理方法相关公告(第2020-7号)”附件第11号格式的委托书。
- 根据《个人信息保护法》第35条第4项、第37条第2项,查阅及停止处理个人信息的请求可能会使信息主体的权利受到限制。
- 若其他法律明确规定该个人信息为收集对象,则无法要求删除该个人信息。
- 公司在收到查阅、更正/删除、停止处理的请求时,将确认请求人是否为本人或正当代理人。
第3条 (个人信息的销毁)
当个人信息保存期限届满、处理目的达成等变得不再需要个人信息时,公司将立即销毁该个人信息。
- 销毁程序
- 公司选定发生销毁原因的个人信息,经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批准后予以销毁。
- 销毁方法:
- 电子文件形式:以无法还原记录的方式彻底删除。
- 纸质文档形式:粉碎或焚烧。
第4条 (个人信息安全性保障措施)
公司为确保个人信息的安全性,正采取以下措施:
- 管理措施: 尽量减少个人信息处理人员并进行定期教育培训等。
- 技术措施: 个人信息处理系统的访问权限管理、安装安全软件等。
- 物理措施: 对资料保管室等进行访问控制。
第5条 (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)
公司总括个人信息处理相关业务,为处理与个人信息处理相关的信息主体投诉等,指定了以下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。信息主体在利用公司服务过程中发生的任何个人信息保护相关咨询,均可联系该负责人。
| 职位 | 联系方式 |
|---|---|
| 常务董事 | +42-82-931-6100 |
| 职位 | 常务董事 |
|---|---|
| 联系方式 | +42-82-931-6100 |
第6条 (权益侵害救济方法)
信息主体为获得因个人信息侵权而产生的救济,可向个人信息纠纷调解委员会、韩国互联网振兴院个人信息侵权举报中心等申请纠纷解决或咨询。此外,其他个人信息侵权的举报和咨询,请联系以下机构:
- 个人信息纠纷调解委员会: 1833-6972 (www.kopico.go.kr)
- 个人信息侵权举报中心: 118 (https://privacy.kisa.or.kr/main.do)
- 大检察厅: 1301 (www.spo.go.kr)
- 警察厅: 182 (cyberbureau.police.go.kr)
第7条 (个人信息处理方针变更)
本个人信息处理方针自 2024年12月20日 起适用。
